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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商标申请

1、 申请前查询:降低商标注册风险

2、 商标注册申请:
(1) 应提交的文件:
A、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 商标图样;
C、 委托书签字或加盖公章。
(2) 时间:
A:受理通知书:商标申请后1个月左右;
B:注册证书:商标申请后18个月左右。
3、商标转让申请
(1) 应提交的文件:
A、 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 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C、 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
(2) 时间:
A:转让证明:转让申请后6-12个月左右;
4、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1) 应提交的文件:
A、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商标图样;
C、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D、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 时间:
A: 商标续展申请后6-12个月左右;
5、商标变更申请
(1) 应提交的文件: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C、委托书加盖公章。
(2) 时间:
A:商标变更申请后6个月左右;
6、商标许可
(1)、应提交的文件:
A、被许可方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B、加盖许可、被许可方双方公章的申请书、委托书;
C、许可合同备案文件(含许可合同);
D、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 时间:3-6个月

(二)、涉外商标申请;

1、商标申请注册
(1)、 主体资格:
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
(2)、 应提交的文件:
A、商标图样;
B、商标代理委托书由申请人签字;
C、申请人英文名称及地址,同时提交中文译名;

2、、商标变更
1、 应提交的文件:
A、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B、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C、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外国企业,需提供有关变更的证明文件。

3、商标许可
1、 应提交的文件:
A、 许可合同副本;
B、人签署的委托书;
C、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商标转让
1、应提的交的文件:
A、申请书签字或盖章;
B、委托书签字或盖章;

5、商标续展
1、 应提交的文件:
A、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B、 委托书签字或盖章。

(三)马德里国际注册

1、何谓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
  马德里体系是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即《商标国际注册马 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申请办理国际注册,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位于瑞士日内瓦)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并可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中任意指定若干国家进行注册。
  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国的国内注册。

2、 马德里体系成员国
  马德里体系目前有66个成员国。 

3、 申请国际注册的前提条件程序和时限
  办理马德里协定国家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国内企业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取得《商标注册证》;办理议定书国家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国内企业的商标已在我国申请。

4、程序和时限
  国际注册申请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直接提交中国商标局,再由商标局递交到国际局。
  商标国际注册证书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6月内下发。被指定国家如有驳回通知,协定成员国将在12个月内作出,议定书成员国将在18个月内作出。

5、应提交的文件
    A、《国际注册申请书》;
    B、委托书;
    C、《商标注册证》或商标申证明;
    D、《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欧共体商标注册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新近开始实行一种在共同体全部15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共体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共体商标申请。欧共体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共体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国此,我国的企业也可以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
(一)欧共体商标有如下特点:
(1)费用低。一件商标向欧共体商标局提出申请,即可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有效的商标注册。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1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注册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一国家的使用均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二)欧共体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是:
  申请人向欧共体商标局或共同体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欧共体商标局将申请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可提各种异议;
  如无异议,申请的商标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由于欧共体商标注册涵盖的国家众多,导致潜在的商标异议人大量存在,因此在欧洲使用商标或提出一项欧共体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十分重要,以便避开已注册商标。

(五)、逐一国家商标注册
    1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
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
    2
.申请逐一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经销商亦或其他机构代理。在国内,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在国外,企业可以委托有关的律师事务所、经销商或其他有关机构代理。
    3
.我国企业如果在巴黎公约任意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的半年内,又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那么可以要求优先权;如果企业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只要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有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在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4
.申请逐一国家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证件,并交纳所需的费用。所需的证件一般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需提供原先提出申请的副本以及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及其译本。当申请人到英国和美国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须明确声明使用该商标。
    5
.商标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包括注册国家所规定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用标准与商标国际注册规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各国收费和代理人收取的代理费视国家和代理人的不同而不同。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

    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生产该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特定品质及其所具备的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它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是指中央或省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外国申请人也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集体商标的宗旨、成员、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质量。以及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以及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七)、驰名商标申请

    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负责。只有经过商标局依法认定的商标,才可称为驰名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点
(1) 商标设计具有独创性;
(2) 商标使用时间较长;
(3) 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优良且稳定;
(4)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大,且销售量大;
(5) 该商标的广告投入与商品的销售量或服务收入成正比增加;
(6) 在有关国家注册了该商标并销售使用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开展经营服务;
(7) 在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8) 为相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的好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有以下法律效力: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有下列法律效力:
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申请驰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 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 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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